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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凌晨事发,南阳一老人在国道上被撞身亡 警方四天三夜侦破逃逸案

    信息发布者:侯振淅
    2019-09-29 06:35:40   转载

    凌晨,312国道上,七旬老翁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肇事者却选择匆忙逃逸。桐柏警方经过四天三夜的连续缜密侦查,最终成功破获“9.20”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国道上发生肇事逃逸案


    9月20日6时22分,有群众向桐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在G312国道桐柏县埠江镇高寨村路段,一骑自行车的老人被车辆撞伤后死亡,肇事者已驾车逃离现场,请求民警快速出警。闻此警情,当地交警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案发现场仅发现遗留有血迹、受害人所骑的自行车,以及玻璃新鲜碎片、一只男式黑色帆布运动鞋,其他再无物证。由于受害人单独居住,受害人家属不知道受害人陈某离家的时间。肇事现场附近又没有监控,可供办案民警调查的线索少之又少,这给案件侦破造成困难。


    为及时破获这起肇事逃逸案件,桐柏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9.2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专案小组,抽调骨干民警再次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初步推断,肇事车是一辆三轮摩托车。经对G312国道埠江镇沿线的206处录像逐个调取发现,死者张某每天凌晨4点多骑自行车至油田岗上。民警由此推断,张某当天受害时间约在凌晨4时至5时。经对该时间段经过现场的车辆进行比对,民警锁定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嫌疑较大。然而,嫌疑三轮车驾驶位置安装有车棚,车箱内载一男子和油桶,加上案发时为凌晨5时前,视频录相模糊,无法识别肇事车辆的号牌和驾驶人,乘坐人图像也很模糊。


    追踪四天三夜真凶落网

    凌晨嫌疑车辆载油桶在道路上行驶,是否是双河油田附近的村民呢?专案组民警以油田为中心辐射性开展走访工作,连续走访事发周边十几个村庄,走访群众700余户。走访中有群众认出,肇事车辆上乘坐人可能是埠江镇江河村的郑某。9月23日下午,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专案组民警着便装赶往郑某的居住地江河村,终于找到郑某。民警向郑某询问9月20日凌晨那起交通事故,郑某称不知情。但其说话躲躲闪闪、心神不宁的样子让民警确认郑某有所隐瞒。经民警耐心劝说,郑某最终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是陈某。


    民警们顾不上休息,立即行动着手对陈某实施抓捕。当天下午4时许,刚出郑某家不远,民警就将前来准备找郑某商量交通肇事逃逸一事的陈某堵了个正着。在陈某家中,民警查获了肇事车辆和拆解下来的车棚,还有与事故现场一样的另一只男式黑色帆布运动鞋等物证。


    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陈某对9月20日早上自己驾驶三轮摩托车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9月20日4时30分,未取得机车驾驶证的嫌疑人陈某(男,63岁,唐河县人),驾驶那辆正三轮摩托车,沿G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埠江镇高寨村某组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男,76岁,桐柏县埠江镇人)发生相撞后驾车逃逸,事故导致张某死亡。


    9月23日晚,陈某被桐柏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撞了人一逃了之不可取




    嫌疑人归案


    9月24日下午,受害人张某的家属到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将一面上书“人民警察为人民神速破案显神威”的锦旗送到了办案民警手中,对警方快速破案表示感谢。


    民警提醒,驾车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一旦被认定有逃逸情节,肇事者所承当的法律责任要更重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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