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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甲不留!南阳共销毁收缴各类枪支176支,子弹13628发!

    信息发布者:侯振淅
    2019-08-12 21:22:30   转载

    2019年8月12日,公安部组织开展全国公安机关集中统一销毁非法 枪 爆 物品活动,南阳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内乡县马山镇铸造厂对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收缴的非法 枪 支 弹  药、管制器具进行安全集中销毁。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以国庆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为主线,先后开展打击整治 枪 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清查收缴非法 枪 爆物品集中统一行动、公务用  枪 安全大检查等多个专项行动,坚持严管严控 枪  爆  物品、严打严治 枪 爆违法犯罪,全力收缴流散在社会的非法 枪 爆物品,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共销毁各类 枪 支176支,其中 猎 枪 及火 药 枪 50支,气 枪 及其他 枪 支126支,气 枪 零部件1619个,管制 刀 具 67把,子 弹 13628发。


    此次销毁活动以“铲 枪 爆、除祸患、保大庆、护民安”为主题,通过对专项行动中收缴的非法 枪 爆物品进行集中展示和销毁,进一步宣传非法 枪 爆物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 枪爆 物品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凝聚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防范打击涉 枪 涉爆犯罪工作合力,全力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 支、弹 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非法携带 枪 支、弹 药、管制 刀 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 枪 支、弹 药或者 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 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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